中国法院明确虚拟货币盗窃罪的刑法定性
近日,《人民法院报》发布了题为《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的文章,详细讨论了虚拟货币盗窃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文章指出,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并且需要根据虚拟货币的价值性来进行界定。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经济上的财物,必须具备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三个特征,才能被视为具备盗窃罪的相关条件。
首先,稀缺性是虚拟货币的一个重要特征。虚拟货币的总量是恒定的,不能无限制地生产或供应,这与传统货币或商品不同,这使得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此,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仅是对财产的侵害,也涉及到其稀缺资源的非法占有。
其次,虚拟货币的可支配性体现为其使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只有通过获取“钱包地址”以及相关的私钥才能控制该虚拟货币的转移。虚拟货币的这种控制机制使得它具有高度的可支配性,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非法控制了这些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此外,虚拟货币的效用性也被强调。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必须通过“挖矿”这一过程才能生成,而这一过程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因此,虚拟货币不仅具有资产价值,还代表了一定的社会劳动成果,这使得它具备了与其他财物一样的法律保护。
文章进一步指出,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也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因为虚拟货币在本质上具有数据性,盗窃行为实际上是对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非法获取。对于盗窃虚拟货币数额的认定,文章提出应根据犯罪时虚拟货币的实际数量进行计算,而非根据被害人购买时的金额进行评估,这一规定更符合现实操作和法律公平原则。
这一法律界定为虚拟货币盗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加强虚拟货币保护、规范相关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拟货币盗窃案件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