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明确虚拟货币融资违法性 提醒企业谨慎参与
11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决,明确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仅持有虚拟货币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不得擅自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或代币发行。此次案件涉及某农业发展公司(X公司)与某投资管理公司(S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法院的判决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法律监管带来了重要指引。
案件中,X公司委托S公司协助发行代币,并支付了30万元服务费。然而,代币未按约定如期发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属于非法公开融资,且该融资协议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判决,S公司需返还X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很容易涉及非法发售证券、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别是在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被广泛讨论的背景下,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谨慎对待虚拟货币业务,避免陷入法律风险。法院指出,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裁判不仅明确了虚拟货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的法律边界,也对市场参与者提出了警示,提醒他们在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等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金融监管规定,以免因违规行为遭受法律制裁。同时,法院的判决为未来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预示着虚拟货币行业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市场监管。
总的来说,法院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严格监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提醒企业和投资者在开展虚拟货币业务时要特别注意合规性,避免因违法行为遭受不必要的法律后果。